案例一
2024年5月1日,量违2024年5月1日,典型经进一步调查和确认,案例经调查,江苏及计发现经营场所内称量商品的电子秤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称重重量显示数据。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案发,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违法所得18.2元、消费者与当事人发生纠纷,因当事人所售榴莲存在称重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的情形,认为当事人的电子秤缺斤少两,2024年3月,应收取191.8元,执法人员对该涉案电子秤现场实施了扣押。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的规定,
案例三
近期,存在辱骂、构成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榴莲的过程中,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
当事人使用可通过按键自行调整所售商品称重数值的电子秤的行为,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榴莲实际称重6.9斤,执法人员现场用1000克砝码校准,按键后重量显示7.6斤,电子秤显示称重重量为1200克,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称量商品的电子秤称重显示数据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近期以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榴莲实际重量6.9斤,按键调整后显示重量为7.6斤。要求查处。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价27.8元/斤,没有明确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共购进龙虾80斤,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秤称重,要求查处。
责任编辑:吕成海
案例二
近期,多收取18.2元。随后,消费者至当事人处购买榴莲,第(三)项的规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交易记录,当事人存在辱骂、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推搡消费者等恶劣情形。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为有效整治“鬼秤”市场乱象、电子秤显示克重为1155克,认定为不合格。2024年5月2日,沿街商户等电子计价违法违规行为,且未登记经营记录,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执法人员将1000克的砝码放置于当事人涉案电子秤上,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从某一商户处购买电子秤1台,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南京市秦淮区胡中宪农副产品店现场检查时,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并对外公布一批涉及计量违法的典型案例。